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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2017-07-03 16:17 字体:【

常安发〔2017〕5号

各区县市安委,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安委,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常德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常德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 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省安委的工作部署,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梁八柱”为载体,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立即开始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要求,分级分行业领域迅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通过半年的努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建立“一单四制”,实现“一单四制”运行常态化、规范化、高效化,形成横向到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纵向由市到县、乡、村的四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交办、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县级以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排查梳理本行业(领域)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1),逐一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乡镇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监控和整改的同时,及时向县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已破产或已灭失企业遗留的,以及区域性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市级、县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形成后应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报同级安委办汇总。

(二)交办制。对经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其治理难度和危害程度确定交办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见附件2)。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委办协调督办的,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委办予以协调和督办。需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采取强制措施的,交办单位还应及时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由负责其日常监管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2.需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核查销号工作。下一级对口职能部门负责隐患治理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市级有关部门核查和销号。

3.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4.跨区域、跨行业(领域),需两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报上一级或同级安委办研究确定后,由上一级或同级安委办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5.对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或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直接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会同下级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三)台账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定期向同级安委办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各级安委办汇总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分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总台账,一季度一调度,一季度一更新,对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商有关部门后,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市安委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牌督办。

(四)销号制。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见附件4)。交办单位应及时组织核查或通知下一级对口职能部门组织验收;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并逐级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核查或验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治理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相关交办单位要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并依法依程序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设备设施、停止电力和火工品供应等强制措施,直至隐患排除;采取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由交办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因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通报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销号的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各级安委办对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一单四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下一级安委办销号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指导与协调督办作用、有力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市、县安委办将各部门贯彻落实"一单四制"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本地区、本行业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配套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一单四制”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一单四制”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开展宣传培训。7月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次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行业管理部门系统业务培训、企业安全知识培训,专题学习“一单四制”。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分级、分行业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一单四制”学习培训,全面领会、准确把握“一单四制”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要求,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将“一单四制”自觉应用于执法检查中。要结合安全生产“四梁八柱”重点工作和 “安全生产月”活动,突出抓好基层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区县市安委办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乡镇(街道)和企业免费宣讲,覆盖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将“一单四制”宣贯到最基层,渗透到车间、班组。

(三)全面摸底排查。市、县、乡三级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层层动员部署,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督促辖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停产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排查,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于8月30日前建立本级政府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报上级安委办。交通运输(运管、水运、公路、高速公路、铁路)、公安(治安、消防、交警)、住建、经信、卫计、教育、国土、安监、质监、商务、食药监、文体广新、民政、水利、邮政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以上率下,迅速动员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排查梳理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于8月30日前建立本行业(领域)的第一批市、县、乡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报市安委办。

(四)精准闭环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立准确具体、责任清晰、任务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基础上,对列入清单的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确保形成工作闭环。治理进展管理台账要逐项记录、定期更新、动态监管。对申请销号的,交办单位要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证、电话查访等方式严格进行核查。对已上报销号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继续挂账,并严肃追究交办单位的责任。

(五)强化信息化支撑。加强对省安委办 “一单四制”管理平台的学习使用,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构建全市“一单四制”数据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清单和台帐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分析研判,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一单四制”工作流程,并及时反映面上工作的进展情况,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步骤

今年6月2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至7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组织“一单四制”集中培训,开展联络员、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市安委会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或者细化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建立清单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摸底排查,建立本级政府、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启动“一单四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发。

(三)排查治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列入清单的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及时总结“一单四制”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并固化为制度;要善于发现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并向上级报告,以便完善和改进“一单四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新增隐患,及时销号已整改隐患,落实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形成隐患登记、交办、治理、销号工作闭环。推广使用“一单四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一单四制”贯彻实施情况,区县市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单四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坚守安全红线和底线、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清除隐患、防控事故”的目标,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安委会要将“一单四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安委办负责做好“一单四制”的组织推动、日常管理、协调督促工作,要加强对同级相关部门、下级安委会“一单四制”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有效落实。各级安委办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一单四制”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横向到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纵向由市到县、乡、村的四级“一单四制”联络机制,各级安委办、市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明确1名联络员,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

(三)严格督导考核。要把“一单四制”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检验下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排查、报告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责,在“一单四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把“一单四制”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履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纳入“一单四制”管理、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加重追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调度通报。各级安委办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加强情况交流,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努力推动“一单四制”全面落实。建立季报制,每季度末月22日前,各区县市安委办、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季度“一单四制”工作情况并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联系电话7703283(传真)

电子邮箱: cdsawb7703283@163.com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

3.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4.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5.市、区县市安委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