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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常德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2018-01-23 15:45 字体:【

常安发〔20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18年常德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为确保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安全稳定,打好十大专项整治第一仗,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决定,自2018年1月19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突出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打击企业“三违”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共性问题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煤矿、非煤矿山

(1)严厉打击查处五类非法违法行为:证照不齐、过期失效非法生产行为;停产整顿煤矿超出批准的作业区域、下井人数、工程煤量、火工产品使用量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技改煤矿以矿养矿违法生产行为;煤矿“五假五超”、“五作假”(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及工作面作假、人员定位作假、安全监控作假、人员登记作假、管理人员签字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资质承包、多头面劳务承包、以包代管违法生产行为;

(2)着力整治五类违规违章行为:系统不完善违规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生产作业问题;非正规开采违规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巷道式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及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问题;违规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处置及水情不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等问题;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生产行为,重点解决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下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章冒险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停产整改、违规冒险作业问题;

(3)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建设和生产的,或以探代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5)地下矿山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6)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7)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8)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其中,尾矿库违规排放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方面由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1)烟花爆竹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4)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5)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6)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油气管道

(1)存在管道打孔盗油违法行为的;

(2)在输油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

(3)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

(4)油气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

(5)油气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滴漏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油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档案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交通运输

(1)“两客一危”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9) “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的;

(10)船舶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的;

(11)非法采砂、非法过驳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旅游外侨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市海事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建筑施工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7.民用爆炸物品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未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的;

(4)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工贸  

(1)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和煤气作业的;

(4)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液氨的;

(5)旅游酒店、景点未达旅游安全标准的;

(6)食品、药品不达安全卫生标准,无证非法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旅游外侨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月19至4月20日)

各区县市安委会和市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4月20至4月30日)

市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区县市要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关键,点面结合。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抓好关键行业领域,特别是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打非治违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非治违”百日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要组织新闻媒体对非法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和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本次“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区县市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牵头责任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36-7703283;传真:7703283;邮箱cdsawb770328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