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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的通知

来源:市安委办 2019-03-05 10:15 字体:【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联络顺畅、反应迅速,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及时处置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响应范围

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1 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和人员被困、下落不明以及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1)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规定中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响应程序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1.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初步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至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通过“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上报事故情况。市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督导区县市做好现场处置及相关后续工作。

2.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区县市(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初步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至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通过“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上报事故情况。市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督导区县市做好现场处置及相关后续工作。

(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跨区县市行政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区县市(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初步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并于30分钟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至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通过“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上报事故情况。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达事故现场后,县级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给市级人民政府,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启动相关程序,市、县、乡三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各自履行相关职责,配合上级政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报告内容

(一)电话报告内容:事故企业(单位)名称、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二)正式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遇险人员及下落不明人员情况;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事故发生的原因;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五、现场处置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引导舆情,统一归口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

8.控制事故有关当事人,并做好事故调查准备工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六、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七、责任追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中第五条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视情节给予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