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常安发〔2013〕6号
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一时期,全国先后发生多起燃气泄露、爆炸事故,导致多人死伤,给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教训十分深刻。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二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是部分餐饮企业使用自有钢瓶、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钢瓶,甚至使用报废钢瓶;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违规购置、充装液化石油气,部分燃气充装单位违法对非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违法销售非自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五是个别单位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因此, 为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和《湖南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湘安〔2013〕3号)的文件要求,市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到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目标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含管道燃气和钢瓶等各类用气方式)的餐饮场所。包括餐饮经营场所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螺丝瓶等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
8、企业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1、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安委成立由李达轩任组长,陈宏元、杨稚平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部门为成员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治理中的各项工作。
具体专项治理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执法队伍,加强隐患整改。
(二)建设及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将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通报城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行为,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上报安监部门。
(四)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无条形码标识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五)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安监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的餐饮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注销。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城管部门:负责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及违法建设或经营的燃气供气站点依法处罚。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辖区内无上级主管部门餐饮场所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全面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建立使用燃气餐饮场所的基础台帐,台帐内容要包括:名称、地点、主管上级、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燃气使用类别、用气方式、供用气合同、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4月25日至5月10日)
各区县市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责任单位,并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到各餐饮场所。5月10日前,各区县市要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主要开展“四查”:
一查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是否混乱;
二查安全投入是否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及时;
三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是否全面,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查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是否把控不严,是否有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购置液化石油气,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
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此项工作于5月10日前完成。
2、餐饮场所要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5月25日前将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
3、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与餐饮企业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强化用气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对餐饮场所燃气设施的安全巡检,做好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三)检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燃气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对瓶装燃气充装、供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和气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内相关规定;燃气供应企业是否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依据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用户的安全管理和服务责任;是否提供或使用过期、劣质、不符安全标准的燃气瓶;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瓶配备减震圈、安全阀等。
2、各区县市及有关单位专项治理检查人员对餐饮企业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查处是否具备合法经营、安全使用条件;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是否使用合法供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是否按要求合理设置钢瓶间距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并确保功能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天然气管道系统和燃气钢瓶的行为;厨房和钢瓶间是否违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各区县市及有关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及用户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理;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坚决禁止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
4、各区县市及有关单位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及时排查各类隐患。在餐饮企业燃气储存场所、人员集中的燃气使用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必须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施安全有效。对逾期未整改的,隐患严重的。一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挂牌进行督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吊销相关证照或依法关闭取缔;三是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复查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市安委会组织住建、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药监、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餐饮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关闭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必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执法队伍,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2013年“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抄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三)坚持统筹兼顾。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要对照《酒店业企业安全生产评定标准》,加大推进酒店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力度;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与餐饮服务许可挂钩,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各单位自有场地、房屋外租作为餐饮场所的纳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公布燃气隐患举报电话,及时通报处理举报反映的问题。燃气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
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通知
抄送:省安委办、市委办、市政府办。 |
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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