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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安监局关于信访投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请求清单

来源:市安监局 2016-05-06 15:59 字体:【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安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核发

3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证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证

5

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7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总局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等。

(二)不服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安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违法行为

1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2

事故发生单位人员负有责任行为的处罚

3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7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9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10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11

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2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3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15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17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18

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19

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20

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21

企业违反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22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23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处罚

24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

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0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2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等。

(三)不服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安全监管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1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隐患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3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等。

(四)不服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安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1

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确认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

(五)不服市安监局作出的其他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安监局作出的以下其他权力行为(见下表):

序号

其他权力行为内容

1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处理

3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4

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5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备案

6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市级初审

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8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9

省局委托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10

省局发放的非煤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变更)审查(市级初审)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12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非药品)经营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非药品类)的备案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20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等。

(六)市安监局内部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市安监局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揭发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安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揭发控告的违法行为:

(1)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由市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

(2)不属于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但属于安监部门管辖职责范围的,由县(区)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同本清单第一条第二项主要依据)。

(二)揭发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的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举报(反映)隐患的内容

1

举报(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

2

举报(反映)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卫生方面的隐患

(1)属于市安监局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由市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的,由市安监局实施。

(2)不属于市安监局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但属于县(区)安监局管辖的,由县(区)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的,由县(区)安监局实施。

(3)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属于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法定途径:行政强制。

3.主要依据:(同本清单第一条第三项主要依据)。

(三)揭发控告市安监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揭发控告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举报(反映)违法行为的内容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行为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行为

5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行为

6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中收取费用的行为

7

违法委托单位和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行为

8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行为

9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为

10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行为

11

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12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13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行为

14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行为

15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6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行为

17

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18

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行为

19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20

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

21

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3

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安监局提出信息公开。市安监局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总局令第5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认为市安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向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举报;对处理不服的,举报人可以向省安监局、省监察局或者省政府办公厅举报。

(三)认为市安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