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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19年4月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法制科 2019-05-08 11:22 字体:【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继续推进安全监管“强执法防事故”行动的部署要求,持续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行动,市局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录入的数据,按照《“强执法防事故”执法工作考核细则》对各区县市4月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评结果

(一)综合考评排名

第一名:津市;第二名:澧县;第三名:武陵区

倒数第一名:汉寿县、安乡县;倒数第二名:临澧县、桃源县;倒数第三名:鼎城区、石门县。

(二)执法系统应用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580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从区县市使用情况看,临澧县使用人数60人,桃源县使用人数90人,澧县使用人数67人,武陵区使用人数24人,汉寿县使用人数55人,鼎城区使用人数63人,安乡县使用人数42人,津市市使用人数28人,石门县使用人数70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使用人数8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人数14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使用人数7人,西湖管理区使用人数4人,西洞庭管理区使用人数5人。

(三)执法工作情况

1.现场检查方面:4月份,全市应急系统现场检查企业3646家,现场检查记录共4220份。从区县市看,人均现场检查次数排前三名的分别是:安乡县第一,津市第二,澧县第三,人均现场检查次数分别为12.71、10.68、9.6次;人均现场检查次数排后三名的是:临澧县倒数第一,桃源县倒数第二,汉寿县倒数第三,人均现场检查次数分别为4.2、4.76、6.13次。从五小区看,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均现场检查次数排名第一,为1.36次,西湖管理区现场检查次数为零。

2.立案处罚方面:4月份,全市应急系统共立案86起,处罚金额1762890元。从区县市看,人均立案数量排前三名的分别是临澧县第一、桃源县第二、汉寿县第三,分别为0.35、0.34、0.16起;人均立案数量排后三位的是:安乡县倒数第一、武陵区倒数第二、鼎城区倒数第三,分别为0、0.04、0.05起。从罚款金额看,人均处罚款金额排前三名的分别是:临澧县第一、桃源县第二、武陵区县第三,分别为8770、5536、5354元;人均罚款金额排后三位的是:津市市倒数第一、安乡县倒数第二、汉寿县倒数第三,分别为121、1121、1375元。从五小区看,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罚款数都是500元,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西湖管理区立案数、罚款数都为零。

3.直管行业执法情况:4月份,全市应急系统直管行业执法情况如下:

烟花爆竹:现场检查2287次,立案数33起,处罚金额531500元。

非煤矿山:现场检查203次,立案数12起,罚款金额289900元

危险化学品:现场检查104次,立案数21起,罚款金额316060元。

工贸行业:现场检查801次,立案数12起,罚款金额170120元。

(四)执法质量抽查考评情况

4月份,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随机抽查的各区县市行政执法案卷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一是重大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次抽查的石门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石门县民兴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违法案”,对单位实施捌万元的行政处罚,未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了法定程序。二是对违法行为未按期复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本次抽查的桃源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桃源县欣运蓄电池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案”,复查期限未满,就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并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程序违法。三是未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次抽查的澧县安监局办理的“澧县吉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完全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案”,该案4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3日)未满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2.没有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本次抽查的武陵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湖南奥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安乡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安乡县黄狮嘴小玲加油站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案”、石门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石门县民兴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违法案”、桃源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桃源县欣运蓄电池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案”、澧县安监局办理的“澧县吉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完全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案”等五个案件的行政处罚,都未适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3.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规范。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本次抽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汉寿县维安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未如实记录案”、石门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石门县民兴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违法案”、澧县安监局办理的“澧县吉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完全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案”等三个案件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罗列证据,未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文书的说理性不够。

4.法律适用错误。本次抽查的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津市市新洲南门石化加油站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案”,该案的违法行为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但该案的办案人员在《立案审批表》中写的是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下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行政执法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具体工作措施,严明工作责任,纵深推动2019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单位要结合常德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百日行动,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敢管、敢罚,在执法上动真格,进一步压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执法质量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开展多层次、分专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尤其是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其执法水平,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基础。

附件:1.2019年4月份各区县市执法工作得分情况表

         2.2019年4月份各区县市执法工作统计表(一)

         3.2019年4月份各区县市执法工作统计表(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