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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市应急管理系统2019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2019-07-12 16:06 字体:【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继续推进安全监管“强执法防事故”行动的部署要求,持续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行动,市局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录入的数据,按照《常德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区县市上半年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执法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评结果

(一)综合考评排名

第一名:临澧县;第二名:汉寿县;并列第三名:桃源县、石门县。

倒数第一名:安乡县;倒数第二名:武陵区;倒数第三名:鼎城区。

(二)执法工作情况

1.现场检查方面:1-6月,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现场检查企业11248家次,现场检查记录共18694份,比去年同期增长分别为251%、281%。从区县市看,人均现场检查次数排前三名的分别是:安乡县第一、石门县第二、汉寿县第三,人均现场检查次数分别为93.26、55.5、50.06次;人均现场检查次数排后三名的是:武陵区倒数第一、临澧县倒数第二、桃源县倒数第三,人均现场检查次数分别为19.54、22.33、23.53次。从五小区看,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均现场检查次数排名第一,为13.43次。

2.立案处罚方面:1-6月,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共立案325起,处罚金额5575458元,比去年同期增长分别为65%、71%。从区县市看,人均立案数排前三名的分别是汉寿县第一、石门县第二、临澧县第三,分别为1.15、1.06、0.8起;人均立案数排后三位的是:安乡县倒数第一、武陵区倒数第二、澧县倒数第三,分别为0.16、0.22、0.24起。从罚款金额看,人均处罚款金额排前三名的分别是:石门县第一、临澧县第二、桃源县第三,分别为24857、24429、10362元;人均罚款金额排后三位的是:津市市倒数第一、安乡县倒数第二、武陵区倒数第三,分别为1476、2621、5039元。从五小区看,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罚款3000元,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罚款2700元;西湖管理区罚款2000元,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罚款1980元、西洞庭管理区罚款800元。

(三)执法质量抽查考评情况(6月份)

 6月份,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随机抽查的各区县市行政执法案卷来看,执法质量有明显提高,但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质量还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一是对违法行为未按期复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本次抽查的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津市市中油石化有限公司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案”、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湖南瑞泓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案”、安乡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常德雨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有效实施案”等3个案件复查期限未满,就对该企业进行复查验收并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程序违法。二是未按法律要求下达执法文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次抽查的石门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石门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案”,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三是执法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做陈述申辩笔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次抽查的石门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石门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案”,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已超过陈述申辩期。本案中当事人于6月17日收到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应在6月20日前进行陈述申辩,本案中陈述申辩日期是6月21日。

2.没有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本次抽查澧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澧县古北矿业有限公司古堰石灰岩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石门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石门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案等2个案件未适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规范。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本次抽查安乡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常德雨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有效实施案”、石门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石门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案”、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汉寿县金瑞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案”、澧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澧县古北矿业有限公司古堰石灰岩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等4个案件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罗列证据,未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文书的说理性不够。

  4.法律适用错误。本次抽查的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汉寿县金瑞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案”、本案的违法行为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涉嫌违反的法律应该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本案中适用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适用法律错误。本次抽查的安乡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常德雨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有效实施案”,办案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投入未有效实施,导致消防池无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其实,本案的违法行为是“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办案机关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认定错误,违法行为不成立,本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5.违法下达法律文书。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对一般的违法行为适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立案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实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只适用于《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下步工作要求

(一)对照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回头看”。各单位要对照年初制定的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对本单位的执法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看执法任务是否按计划完成,看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看行政处罚是否适当,看执法工作是否公示,看典型案例是否公开曝光,看执法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根源,落实整改措施,立行立改,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各单位要根据当前暑期高温、汛期特殊时段,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尾矿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整体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区县,要进一步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完善“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要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开放强市、产业立市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要针对目前执法人员的现状,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要求,开展多层次、分专题等多形式的执法能力培训,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和执法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基础。

附件:1.常德市应急管理系统2019年1-6月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执法工作排名表

         2.常德市应急管理系统2019年1-6月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执法工作统计表

         3.常德市应急管理系统2019年6月份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执法工作排名表

         4. 常德市应急管理系统2019年6月份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执法工作统计表

         5.常德市应急管理系统2019年6月份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执法质量考评情况表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