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矿山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局(行管办),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监察分局,各矿山救护队: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矿山应急救援
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收费的函》(湘价函〔2012〕100号)转
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协议服务1.各矿山救护队或主管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办理好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做到亮
证收费,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
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救援服务费收
取原则上由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煤矿企业
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2.未建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及第
9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的
有关规定,根据“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属地、就近”原则
与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并足额缴纳服务费。
3.设有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按湘价函[2012]100号的相关要求,按设计产量提取救援费用,建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4.各矿山救护队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出动
人员与装备,每年对协议矿山至少进行一次以上预防性安全
检查,主动协助区域内矿山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依约提
供矿山应急救援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服务,切实提高事故应
急救援能力和水平。5.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监察分局应监督煤矿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未签订救援协议的煤矿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延期、变更,已办理的应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申办、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应提交救援协议原件和缴纳救援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5.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未签订救援协议的矿山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延期、变更,已办理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申办、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救援协议原件和缴纳救援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二、加强矿山救援服务费的管理和使用
1.矿山救援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矿山
救援服务费只能用于协议矿井的抢险救灾、技术服务、安全
培训以及救护队的日常训练和救护设备的增补、更新、维护,
设施建设和救护队员的特种补助等相关事项。
2.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各矿山救护队或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救援服务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
度和使用办法,做到收费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得当。对严
重违反服务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建议物价部门取消其
收费服务资格。
3.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协议收费情况。各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各矿山救护队每年1月底分别向湖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省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煤炭局安全监管处上报上年度救护协议签订情况和服务费收取、使用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年度服务费使用计划。非煤矿山救护队,仅
向省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上报有关情况。
湖南煤监局
湖南省煤炭局
湖南省安监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价函〔2012〕100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矿山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收费的函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们《关于申请延长矿山应急救援及瓦斯等级鉴定有偿服务费期限和提高有偿服务费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81号)、《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函〔2009〕13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依法成立、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机构,按照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属地、就近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并依约提供矿山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二、矿山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矿山灾害严重程度、救援装备设施、指战员配备状况及救援风险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见附件。)
三、矿山救援服务费专项用于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安全培训及日常训练费用和救护设备的增补、更新、维护、设施建设和人员的特种补助等相关事宜;瓦斯等级鉴定服务费专项用于煤矿瓦斯现场取样和现场测定,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出具客观真实的鉴定报告。上述收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接此函后,请你单位及时通知服务单位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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