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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2022-06-24 16:57 字体:【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事项类型

1

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及许可延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一款第(二)项: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发改部门

行政许可

2

选址布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

第一款第(二)项: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行政许可

3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第一款第(五)项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

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5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第一款第(八)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6

安全评价报告

第一款第(九)项: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市应急

管理局

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公司

行政许可

7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项: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8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第(三)项: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 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9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市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

机构

行政许可

10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许可延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市应急

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

行政许可

11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第(四)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不动产登记部门、产权所有人

行政许可

1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1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六)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1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二)项: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教育部门、

人社部门

行政许可

15

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16

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项:安全评价报告

市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

行政许可

17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18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应急

管理局

不动产登记部门

行政许可

19

安全评价报告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市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

行政许可

20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许可延期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21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项: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市应急

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行政许可

2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2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24

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十)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市应急

管理局

人社部门、保险公司

行政许可

25

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三)项: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市应急

管理局

住建部门

行政许可

26

安全评价报告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市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

行政许可

27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三)项: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28

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市应急

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行政许可

29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30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名称核准文件

办理烟花鞭炮经营(批发)许可及许可延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32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第(四)项: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33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第(五)项: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市应急

管理局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行政许可

34

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项: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市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

行政许可

35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第(八)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许可

36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名称核准文件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37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38

体检证明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市应急

管理局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39

学历证书(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市应急

管理局

教育部门

行政许可

40

健康证明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一)项: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市应急

管理局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41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申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市应急

管理局

发改部门

行政许可

42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行政许可

4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市应急

管理局

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行政许可

44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市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

行政许可

45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市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

行政许可

46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第(三)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发改部门

行政许可

47

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

市应急

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行政许可

4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49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其他行政权力

50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51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52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市应急

管理局

人社部门

行政许可

53

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5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55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市应急

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56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市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

行政许可

57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市应急

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58

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