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两人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被抓
近期气温持续回暖,导致森林防火形势较为严峻,石门县半月来连续发生了2起森林火灾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希望进一步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筑牢森林安全“防火墙”。
案例1:3月5日13时许,石门县子良镇骆村坪村“周家河”山林发生山火。接警后,县森林公安局迅速反应,立即派出精干警力进行侦查。经查,3月5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万某岩(男,71岁,子良镇人)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子良镇骆村坪村“周家河”山林下田墈边焚烧杂草,不慎引发山火。接报火情后,应急、林业、公安等部门及周边乡镇干部群众共300余人参与扑救,火势至次日凌晨2点被彻底控制。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83.71亩。目前,犯罪嫌疑人万某岩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3月15日12时许,县森林公安局壶瓶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南北镇金家河村白竹山片发生森林火灾。接警后,县森林公安局果断处置,快侦快办这起因乱扔烟头引起的失火案。经查,3月15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刘某兵(男,51岁,南北镇人)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其屋后山林路边,不慎引燃乱草,火势迅速蔓延至附近连片山林。接报火情后,应急、林业、公安等部门及周边乡镇干部群众共200余人参与扑救,火势至当晚10点左右被基本控制。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57.33亩,火灾损失正在进一步鉴定中。经询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兵对涉嫌失火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清明将至,扫墓祭祖、焚香烧纸活动频繁,春季风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公安机关倡导文明祭扫,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禁火规定,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共同守护好石门这方青山绿水。同时,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严格依法追究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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