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大湖口镇“2·3”非法制造爆炸物事故调查情况公示
经省安委办审核通过,市人民政府8月8日批复了安乡县大湖口镇“2·3”非法制造爆炸物事故调查报告,市政府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8年2月3日14时45分左右,安乡县大湖口镇新剅社区闲置的棉花剥绒厂发生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7.4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为非法制造黑火药替代品。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证照,参与制造爆炸物的人员未经过培训,未持相关工种上岗操作证;不了解制作工艺,非法使用易制爆物品组织、从事非法制造活动。
调查组对9名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免予追究责任3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司法机关已对6名涉案人员采取措施。调查组还建议对安乡县“打非治违”工作中履职履责不到位的14名公职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措施,并责成大湖口镇政府、安乡县安监局、安乡县公安局向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安乡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市安监部门依法对蒋辉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罗清、蒋辉在临澧县、安乡县区域内组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临澧县、安乡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移交市监察委另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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