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中石化“11.22”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办发〔2013〕6号
各区县市安委办、市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中石化“11.22”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3﹞45号)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单位举一反三,深查地下油气管网等危险物品输送管道隐蔽性致灾隐患和薄弱环节,加强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前、2014年6月20日前将摸底报表和专项治理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企业:
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专程到青岛经济开发区考察中石化“11·22”事故抢险工作,并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的隐蔽致灾隐患,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中石化“11.2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查地下油气管网等危险物品输送管道隐蔽性致灾隐患和薄弱环节,加强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是指输送危险物品的专用管道,既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气、煤层气等油气输送管道,又包含液化石油气、氢气、氯气、甲苯、二甲苯等液体气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这些管道有穿越公共区域的、跨厂际、厂内的,有地下、地面和架空的。部分管网还涉及到穿越、跨越江河、悬空、有管网的涵洞、涵管和其他设施,有的与市政、公用工程其他管网或设施相互交叉、交汇。这些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具有高能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连续作业、链长面广、环境复杂等特点,且监管部门职能存在交叉,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极大。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单位和相关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充实认识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深刻吸取中石化“11·22”事故教训,把安全生产放在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建设、运行的第一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范,做到管理不留盲区、现场不留隐患,坚决防止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事故发生。
二、积极开展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摸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住建、能源、安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质监、公安、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摸底工作。要强化政府领导,按照“管行业的必须管安全,管业务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职责,杜绝监管盲区,做到责任明确、权责清晰。要明确牵头部门,层层分解任务,安排专门力量,采取现场踏验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进行拉网式的摸底排查。要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查、油气田和输油气安全保护工作等前期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统筹,整合资源,细化要求,加快推进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摸底工作。要全面彻底摸清辖区内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总长度、物料名称、主管单位、占压情况、防护距离、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填写《湖南省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情况报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部门。因新改扩建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而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完成后半个月内,上报有关部门。重点部门分工如下: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输送管道(包括汽车加气站附属管道)和城市内利用市政沟渠、隧道敷设的危险物品管道;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原油、成品油管道和城市门站外天然气、煤层气、煤气等油气管道;
安监部门负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纳入矿山资源开采、输送进行安全监管的油气管道;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穿越、跨越公路和公路地面危险物品输送管道;
铁路部门(铁路权属单位)负责穿越、跨越铁路和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
水利部门负责穿越、跨越河堤、江河和水利设施及水利设施保护区域内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
质监部门负责危险物品压力管道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附属的压力容器;
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输送危险物品管道;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线安全保护距离内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摸底并禁止电力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
通信部门负责通信安全保护距离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摸底并禁止通信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通信线路;
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等园区内厂外危险物品输送管道;
其他部门负责在各自法定职能内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进行摸底和监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汇总本地区所有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情况,逐步建立起统一、完整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各部门信息的共享。今后发生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事故的,一律要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摸底建档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摸底情况不清、上报报表不及时或未专门建立台账,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立即开展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行动
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始至2014年6月开展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行动,并定于2013年12月模拟中石化“11·22”事故在中石化巴陵分公司举办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应急实战演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相关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开展摸底的同时,部署开展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提请政府于近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聘请专家对照《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检查和集中治理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规划布局。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规划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和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管道穿越、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是否存在市政管线与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交叉的情况;公共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方是否存在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2、管道设计。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是否有正规设计,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管道现状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特别是管道走向、管道输送物质是否发生了变更,是否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周边边境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情形。
3、建设管理。对新改扩建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建设单位是否依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对于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是否采取了增加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4、运行管理。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危险物品管道单位是否配备专人进行定期巡检和日常维护,有没有建设管道专用设施、专用隧道;现场有没有跑冒滴漏现象;管道和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管道单位是否及时进行了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转产、停用、停止生产的危险物品管道,管道单位是否制定了处置措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停用管道重新启用的,是否进行了气密性试验,是否重新征得主管部门批准。
5、监测监控。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是否有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对管道进行了定期检测检验。
6、风险管理。危险物品管道单位是否建立了检维修作业制度,每次检维修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有没有进行风险辨识;是否开展了危险物品管道安全评价,是否确定了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安全风险等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7、台账档案。危险物品管道单位是否对所属管道建立了台账档案,是否全面有效,是否在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了更新;是否按要求将管道相关情况定期报主管部门。
8、应急处置。危险物品管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制定了危险物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了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物品管道安全知识、处置技能,是否定期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每半年组织一次政企联动的应急演练,周边受影响的居民是否知晓或参加了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穿越城区和城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可燃有毒气体和液体输送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及时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跟踪督查,督促管道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已经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要责成管道单位制订周密的处置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不能确定管道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废弃管道设施,由当地政府负责实施安全拆除。对于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违章占压、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其他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要按照法定职责要求,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或报请当地政府进行处理。省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和抽查督查,对工作不力将坚决依法依规事前问责。
四、严格落实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单位主体责任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单位要认真落实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建设、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物质资金保障、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认真落实新改扩建危险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健全管道运行的标志设置、日常巡护、定期检测与维护、监测与监控、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等安全设施和措施。同一条(组)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由两个及以上管道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各管道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实施统一协调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设施)等,确保管道安全运行。对可能危及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合法作业,要依法委派有经验、技术过硬的专业人员现场对作业活动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落实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应急措施,及时进行治理。对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管道单位仅靠自身难以解决的外部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发生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群众进行疏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审批,严格把关,督促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积极救援。其中规划、国土、住建等负责管道走向前置审批的部门还必须对管道走向和管道保护距离进行严格控制。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保护距离内不得违法批准建设人口密集场所和民房等有安全间距要求的项目。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民房等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原批准建设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护,并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完毕。
五、举一反三抓好危险物品其他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石化“11·22”事故暴露出危险物品管理、政企联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抓好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其他环节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警示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真正从中石化“11·22”事故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反思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求真务实,查漏补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改进安全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管理效能。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抓好冬季防冻、防滑、防火等各项工作,加大巡检频次,明确巡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到位。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取缔未经省、市安监部门安全审查通过、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的甲醇汽油新型燃料调配加注企业。要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公示牌、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领导干部带班等制度,继续夯实基层基础,。
请将此件转发至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单位。请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前、2014年6月30日前将摸底报表和专项治理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请岳阳市人民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的相关承办工作。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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