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常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0〕12号
常德湘达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
你单位提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受理后,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第十二条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指派工作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和核查,建设项目没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审查予以通过。请将《常德湘达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经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向我局重新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