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监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湘安监〔2014〕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德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 2月24日
常德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湘安监〔2014〕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其他行业领域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指导、审核工作。各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监督指导、审核工作。
市安监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全市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现场审核监督工作。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市安监局确定常德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为全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要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安监局对具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并予以公告。安监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不得指定评审单位。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自主创建、严格程序规范、强化运行监管,实现动态达标”的原则。企业自主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第六条 企业、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和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安监总厅〔2016〕38号)要求,通过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fw/base/login)完成网上评审工作。
第二章 企业初次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八条 企业自评。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要求如实填写)。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网上提交。也可选择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现场咨询辅导。
自主创建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选送自评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考试并全过程参加创建工作,非自主创建企业的自评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开展咨询。
第九条 企业申请。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企业,要在网上注册并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向属地区县市安监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不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6)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录
(7)重大危险源资料(无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不提供)
(8)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区县市安监部门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评审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提交的材料齐全。
企业将区县市安监部门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审查。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选择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选择评审单位。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市安监局确定公告的评审单位中,按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并签订评审协议。
评审单位要在双方签订评审协议10日内,制定现场评审方案报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及评审方案审查。评审组织单位在收到现场评审方案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单位资质及评审方案确定的评审依据、时间安排、评审内容、人员资质等情况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实施意见,确认是否同意方案安排,不同意的提出具体意见,并及时通知评审单位。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评审单位接到评审通知后按照评审方案,严格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单位实施现场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标准化评审质量。原则上,单个企业的现场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大型企业现场评审时间不得少于2天。
评审设立否决项。现场评审时,若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的,评审不予通过:
(1)企业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的、或证书已过期的;
(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的;
(4)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企业凡涉及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未申报的,或列为“严重”的“类别名称”企业超过一年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或列为“严重”的“类别名称”企业未为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5)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自评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到位的;或评审单位在进行现场评审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6)评审时应侧重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生产设施设备、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四项内容,评审时上述四项内容总得分(不包括空缺项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百分之六十的。
(7)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情形。
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现场评审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评审单位现场评审人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现场评审程序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评审打分是否客观公正等。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递交评审报告。评审单位在结束现场评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将现场评审报告、总结、结论、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整改建议等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要求如实填写。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概况、评审范围及评审方法、评审综述(将各评定标准一级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概括描述)、存在问题及纠正要求、评审结论及等级推荐意见等内容。
(3)评审结论原件。应能体现是否通过申请等级的现场评审,企业不满足评定标准要求的扣分项及整改建议项。
(4)评审得分表。为企业实得分数和扣除分数的汇总表。
(5)评审人员信息。为实际参加现场评审的人员及分工情况。
(6)整改建议。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初审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报市安监局。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监督。市安监局要规范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强化现场审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抽查。
市局抽查以外的企业,由市局委托相关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实施现场审核监督抽查。要件审核和现场审核重点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条款是否符合要求,评审报告与企业现状是否相符,现场安全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相应整改措施是否适当等。现场审核要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通过。
安监部门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市安监局对评审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证书和牌匾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
第十八条 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按照监管权限,由市、县安监部门按照省、市政府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通报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要求,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审程序
第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要及时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二十条五项要求的企业,对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认真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复评申请,同时按照第二十条五项内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安监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对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要件审查。资料合格的报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不合格的,由评审组织单位退回原申请企业,并逐条进行说明。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抽查,对符合要求的报市安监局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评审组织单位予以换发证书、牌匾。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在日常检查中认为或经自评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企业可自愿向申请相应等级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门
(一)指导监督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二)负责审查评审组织单位上报的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
(三)按照省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负责组织对评审企业的现场抽查。负责在媒体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
(四)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管,有计划地对评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
(五)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必查内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规范,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
督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隐患排查信息化、规范化、常态化。
按照省市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对达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
1.受理企业评审申请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做合规性审查,将评审方案和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
2.协助业务科室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
3.对评审单位上报的评审报告进行初审;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的安排配合做好现场审核;
4.为公告达标企业发放证书和牌匾;
5.组织对企业自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7.自觉接受同级安全监管局的监督管理,认真配合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创建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负责组织对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整体评审工作,完成评审后向评审组织单位递交评审报告等资料。
负责对评审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报同级评审组织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单位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经核查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5.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停止该机构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或向省安监局报告建议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评审组织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单位未履行抽查职责的,安监部门要依照评审组织单位的申请,一律停止该机构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或向省安监局报告建议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有明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门在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监督抽查中,发现评审单位现场评审人员与评审方案不一致、现场评审程序及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抽查评审打分不客观公正等问题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各区县市安监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安监局印发的《常德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实施细则(试行))》(CDCR-2012-33001常安监发〔201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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