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常安监函〔2017〕16号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使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市安监局职责规定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 市安监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也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 市安监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树立“零死亡”安全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建设科学规范、依法守规、开拓创新、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四、 市安监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改革创新、规范高效,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分工及职责
五、 市安监局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率先垂范,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勤勉廉洁。
六、 实行市局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安监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实行分工协作制度。
七、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市安监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 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也可受局长委派,代表市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九、 局长离市出差或学习、休假期间,按照职务排序确定一名在家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或其他局领导离市出差或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十、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全面工作,监察专员、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协助科长工作。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局长、分管局领导负责。
各科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一、 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二、 根据安全生产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向市政府建议并通过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部门行政措施或决定。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章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负责起草,法制科负责审查,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十三、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市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原则上要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事先请示市政府。
十四、 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安全生产秩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政策制定和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 安全生产重要的工作规划、政策措施、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法规性文件审议等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 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其合法性、必要性,必要时还应经专业机构等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八、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科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九、 把公开透明作为机关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规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发布和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 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市安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工作举措,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二、 市安监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要对外报道的,由宣教中心按照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当通过市安监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四、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的服务功能,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强化网上行政监督,及时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 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并接受询问和质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 自觉接受驻局纪检组的监督。凡涉及到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时,应主动征求纪检组意见;对廉政风险较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行为,纪检组可采取随机跟踪检查和事后回访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十七、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财务审计监督制度以及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专项资金拨付审核会签等制度。涉及几个科室(单位)的工作,由牵头科室(单位)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提出意见,经牵头科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二十八、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九、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 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局领导及科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调度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解决并回复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一、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 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制度。
三十三、 局党组会议是集体研究决定本局“三重一大”及党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重要事项的会议制度。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指定列席人员。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研究和决策本局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向市委呈报干部任免及干部考核奖惩和后备干部培养方案;
(四)研究本局科室干部配备、任免方案;
(五)研究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事项;
(六)研究决定关系干部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机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纪检及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
(八)其他需由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议题经人事科收集报局党组书记同意后确定。局党组会议应当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临时动议。
凡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办科室(单位)应按时将有关材料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汇集初审后统一送达局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属于重大议事事项的,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局党组成员应当在会前做好发言准备。
局党组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局党组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由局党组秘书报局党组书记审批签发。
人事科和办公室负责会议精神及决定的督办,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有关情况。
三十四、 局务会议是研究决定全局政务、事务以及业务方面有关重要事项的民主决策方式和集体领导制度。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出席,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依议题需要而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办公室、综合协调科、法制科、宣教中心负责文字综合、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通报局党组会议的重要决定事项;
(三)讨论省政府、省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或领导同志交办或批示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和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的重要报告、请示;
(五)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全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举措;
(六)讨论由市安监局牵头的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
(七)讨论决定市局机关各项制度和机关行政事务等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各科室(单位)和区县市安监局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督查、调研等活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九)讨论决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行政执法方面需要作出重要决策、决定的事项;
(十)讨论审议市安监局部门预算;
(十一)审议以市安委会(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十二)研究部署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听取各科室(单位)工作汇报,讨论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议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机关科室(单位)提出。上会议题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综合协调科集合汇报局长审定。
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等重大事项,主办科室(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科室(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的局领导审定并作出说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原则上不宜上会,由分管的局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单位)协调,达成比较一致意见后再形成上会材料。主办科室(单位)原则上提前2天将会议材料交综合协调科,综合协调科对会议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综合协调科统一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局务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综合协调科负责。会后制发会议纪要,由综合协调科记录人员整理并经科长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综合协调科和办公室负责会议精神落实的督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三十五、 局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原则上应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局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其中局长主持的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召开,由综合协调科负责组织和记录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监管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事故调查、部门预决算、重大活动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等具体事项;
(三)讨论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四)讨论决定下级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承办科室(单位)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定。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记录人整理并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提交综合协调科和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三十六、 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或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专题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记录人整理并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提交综合协调科审核,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组织专题会议的科室(单位)负责落实。
三十七、 市局或以市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会议、二类会议是指涉及安全生产全局性工作,分别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科制定会议方案,经局长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三类会议是指涉及某方面的专题或专业性会议,由承办科室(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二)一、二类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参与。三类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办公室协调提供会场。
(三)上级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国全省性或区域性会议,有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和局长,经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三十八、 严格执行市局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减少会议数量,不准超规模、超标准、超规格召开会议。确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需提出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三十九、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会后应当分别向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和贯彻建议;对重要会议,应当向局长或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作出书面汇报,会议资料应当完整及时送机要室归档保管,会议资料涉密的,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第八章 公文办理
四十、 市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按照市局有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四十一、 发文办理程序和规范
(一)凡以市局名义对外行文的,主办科室(单位)要先报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同意或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起草公文。
(二)市局发文实行主办制,起草公文的主办科室(单位)应指定专人(拟稿人)负责公文审核全过程流转。主办科室(单位)起草的文件涉及本局其他科室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和业务时,应由主办科室送达相关科室、部门做好协商和会签。
(三)拟办的重要文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三性审查”,即:综合协调科进行必要性审查,法规科进行合规性审查,纪检组进行廉洁性审查。
(四)拟发文件拟稿后,经综合协调科核稿,根据科室和领导职责分工提出会签意见,由承办科室、分管业务和文字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五)公文印发后,主办科室要及时分送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阅知。属主动公开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及时联系宣教中心在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上向社会公开。
四十二、 收文办理程序和规范
(一)凡局外来文,归口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其他科室(单位)不得接收、处理局外来文。来文属“三密”文件的,按保密规定办理。
(二)登记后的来文,局办公室主任根据来文要求和职责分工签署拟办意见后,由办公室机要员呈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阅批,并按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阅批意见及时分发给分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办理落实。
(三)公文承办实行主办负责制,由主办科室负责或牵头相关科室落实。公文处理需要批复、答复、报告结果的请示督办件等,要在公文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和督办。
四十三、 要认真做好公文审核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能通过电话(传真)、便函等方式解决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四十四、 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OA办公内网,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四十五、 机关科室不得以科室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凡需要加盖市安监局印章对外印发或报送的材料,须经按程序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办公室审核登记后用印。
第九章 印章管理
四十六、 印章主要包括局行政公章,局党组公章,市安委(安委办)公章,各科室(单位)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等。
四十七、 印章管理责任
(一)局行政公章由办公室管理,局党组公章由人事科管理,市安委(安委办)公章由市安委办管理,科室(单位)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除局行政公章外,上述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用印程序和规范等按各责任科室(单位)制定的规定执行。
(二)局行政公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确需外出携带使用的,由用印科室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局行政公章管理人员应一同前往,并按审批意见用印。
四十八、 印章使用原则
(一)局行政公章仅用于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工作,不得用于贷款、资金往来、物质采购、单位或个人担保等。
(二)无特殊情况,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加盖局行政公章。空白执法文书确需事前用印的,应先向法制科申请,由法制科统一按规定办理,相关科室对空白文书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法制科负责监督管理。
四十九、 用印程序和规范
(一)凡以市局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的,主办科室(单位)在完成发文审批手续后,在局行政公章管理人员处盖章,盖章份数应与发文底稿注明份数相符,多余不予盖章。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二)凡需加盖局行政公章的文件、表格、资料、介绍信等,均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对请示、重大事项报告、对外协议合同等重要文件事项,以及对相关单位个人的信用、遵纪守法情况等出具证明意见的,应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经局行政执法案审会讨论通过的执法文书用印须由法制科凭会议纪要等文件材料到办公室用印。
(四)局行政许可用印和“三同时”审核用印分别由许可办和责任科室初审,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五十、 严格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各科室(单位)用印前,要按规定填报用印审批单(以市局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用印除外),办公室建立专门的局行政公章用印登记台账,将用印内容、范围、经办人、审批人、时间等登记清楚,并将用印审批单和用印登记台账存档备查。
五十一、 按规定程序办理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各科室(单位)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或因磨损严重需要更换时,应将原印章缴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十章 请示报告
五十二、 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
(一)拟订或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特别是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等重要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的情况;
(三)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及工作情况;
(四)较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意见;
(五)重要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十三、 市委、市政府交办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由综合协调科负责归口督办,各相关科室(单位)按时限要求认真落实。其中,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明确要求市安监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专项报告。
五十四、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因公外出逐级审批报告制度。审批报告程序如下:
(一)局长离常、出省、出境,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审批。
(二)其他局领导离常、出省、出境,应向局长报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审批。
(三)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常、出省、出境,应分别向局长、分管副局长报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审批。
(四)其他科级干部离常、出省、出境,应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审批。
(五)其他人员离常、出省、出境,应报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审批。
工作人员因公离常、出省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或通过0A填写出差/培训审批表),特殊情况也可通过口头和电话、短信、微信等灵活方式,按规定和程序报告相关领导,但归队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局领导出国(境)访问、学习、培训的计划由人事科提出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及备案。
五十五、 各科室(单位)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或报告: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所拟订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市安监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市安监局参加的由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等情况;
(五)办公室、综合协调科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重要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 市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 局领导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全体公务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局领导代表市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应当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八、 干部职工享有公休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请休假权利。其权限及相关待遇按市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请休假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请休假规定履行手续。
五十九、 局机关全体公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
六十、 除公开的政务信息、统计资料外,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市局内部工作信息、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报送和对外公布,应当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 严格执行参加内外事活动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邀请市局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后进行安排。各区县市安监局、中央在湘或省属有关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邀请市局领导或机关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分别报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同意。非官方的外事活动需局领导参加时,由接待单位商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局领导决定。
六十二、 不得擅自以市局或科室名义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协助展览、招商引资等。确需市安监局或直属单位主办或参与举办的,须报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
六十三、 严格执行接待工作规定,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六十四、 实行新闻归口管理制度。市局发布新闻、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由宣教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其他各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政务信息采编和发布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 依法加强档案管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保障档案用房、设施、人员和经费。办公室牵头负责机关档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局档案工作实行文书产生部门立卷整理、集中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发。
(一)机关文书档案由承办科室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按年度在每年4月向办公室移交。
(二)会议、活动类资料在会议、活动结束后1周内及时移交局档案室。
(三)要加强电子档案建设,加强对工作照片、录音、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档案资料由法规科负责立卷归集和管理;事故调查档案由事故调查科负责立卷归集和管理;行政执法类档案由综合执法局和法制科各自负责立卷归集和管理;行政许可档案由许可办负责立卷归档和管理;人事档案由人事科负责立卷归档和管理。除行政许可档案外,其他业务档案原则上每年度向局档案室移交1次。
六十六、 实行节假日、特殊防护期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局机关设立应急值班室,每班安排值班领导、值班员和值班司机各一名,负责应急值守和7812350举报热线受理。值班领导由局领导轮流担任,其他值班人员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筹安排轮班。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值班岗位,及时准确记录值班期间发生并处理的事务,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确保安全。凡因渎职致使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自觉开展“两同时”谈话,着力推进“荷花品格,梅花精神”系列廉洁文化活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 市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与全市安监系统干部职工的“约法三章”:
牢记使命不忘本。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托,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力担负安全生产监管使命,团结带领全市安监系统干部职工,忠于职守,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竭尽所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着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当好人民群众生产安全的忠诚卫士。
真抓实干不漂浮。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强化问题导向,脚踏实地,务求实效,把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转化为一项项举措,把人民对安全生产的期待落实到一件件工作,坚决做到安全生产铁制度、刚执行,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和“钉钉子”的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防止虎头蛇尾。
严以用权不谋私。带头反对“四风”,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争做“两学一做”标兵,敬畏权力、慎用权力,秉公执法、公正执法。凡是要求下属做到的,领导同志先做到,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先做到,自觉接受监督,坚守安全发展红线和党风廉政底线,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干事、清清白白为官,努力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六十九、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差旅、会议活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各类庆典、节会等活动。
七十一、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等;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二、 市局领导干部要带头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安全生产实情,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准搞层层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来送往。
第十三章 附则
七十三、 本工作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工作要求制订具体规章制度,报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十四、 本工作规则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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