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安监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函〔2017〕15号
各区县市安监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函〔2017〕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区县市将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摸排企业数量、液氯使用情况、安全管理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电子版)于8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工贸科(联系人:梁勇军,联系电话:0736-7703053,电子邮箱:1342691898@qq.com)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安监函〔2017〕78号
各市州安监局:
2017年5月26日19时30分许,衡阳常宁市水口山镇一闲置厂房内(水口山铋厂,民营企业,2000年停产),一个有残留氯气的液氯钢瓶发生泄漏,附近5 名群众出现中毒症状。为了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确保我省工贸行业生产安全,现就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必须高度重视。一些冶金、有色、纺织、轻工等工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相当数量的液氯等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乃至影响公共安全。随着经济形势好转与市场回暖,复工复产企业增多,有的企业受利益趋使,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复工复产;一些人员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建立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与周边安全间距不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安全管理能力低下的“小、散、乱”的生产企业,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工贸行业液氯使用安全监管纳入日常安全监管重要内容,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二、认真摸底排查。对辖区内使用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认真进行摸排和梳理,建立本地区各相关企业涉氯情况清单。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建立液氯等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包括液氯贮存量、贮存容器数量、部位及防范措施等)明细档案表,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液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配齐个人防护设备设施;对液氯使用、实施过程全程记录。对使用过液氯但长期停产的企业以及企业闲置的厂房、装置、储罐等,均要通过情况了解、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其贮存容器的处置与保管情况;要发挥群众参与、信访举报等社会监督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小、散、乱”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液氯等不安全行为。
三、加强教育培训。督促相关企业认真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要求,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加强从事液氯等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完善应急预案,配齐相关应急装备和物资,强化员工应急培训演练,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事件初期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要求,把涉氯企业重点环节和关键设备设施、“小、散、乱” 生产企业、使用过液氯但长期停产的企业以及企业闲置的厂房、装置、储罐等,列为重点,采取常规执法、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证件、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造成事故或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请各市州将本地区冶金等工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摸排企业数量、液氯使用情况、安全管理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电子版)于8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工贸处(联系人:刘剑飞,联系电话:0731-89751213,电子邮箱:ML0240@126.com)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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