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安监发〔2017〕20号
各区县市安监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安监机构,市安全生产执法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7〕22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监办函〔2017〕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市局决定从7月初起至12月底前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3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7〕22号) 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监办函〔2017〕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行动主要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推动各地区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和法制意识,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执法对象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
三、执法行动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执法行动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执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置等七个方面情况(具体见附件1)。
同时,还要对区县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将应急管理执法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情况,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开展情况,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估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执法行动方式
专项执法行动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1.查阅资料。按照执法检查主要内容所列项目,查阅企业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应急装备配备和维护保养台账、教育培训和演练训练记录、应急预案管理等资料。
2.现场检查。实地查看企业应急设施设备、装备器材等应急物资是否完好,应急标志、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应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询问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教育培训和掌握应急知识情况。
四、组织实施
此次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各级安监局抽查检查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10日)。各区县市安监部门制定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和内容、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10日—30日)。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执法行动主要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限,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三)执法检查、督察阶段(7月30日—11月30日)。由各区县市组织力量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分时段、分批次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市安监局不定期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区县市要将此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作为年度应急管理重要工作抓实抓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执法机构专人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把此次应急管理执法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查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的原则,按照检查内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及时督促整改。
(三)注重检查成效,加强跟踪指导。各区县市安监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到位。执法过程中,要及时与被执法企业交换意见,注重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四)及时报送情况。请各区县市安监局、管理区安全监管机构于2017年7月8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1月28日前报送2017年应急管理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联系人及电话:王乔,0736-7720293;
邮箱:595442469@qq.com。
附件:1.应急管理执法行动清单
2.2017年应急管理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行动清单附件1
序号 | 项目 | 执法内容 | 执法依据 | 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 | ||||||||||
情节 | 适用处罚标准 | ||||||||||||||||
1 | 组织体系 |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 |||||||||||||||||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 |||||||||||||||||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 |||||||||||||||||
2 | 应急救援队伍 |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7.3 救护队应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装备,并及时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级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见表4、表5、表6、表7和表8。 7.5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浴室、食堂、仓库等。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4.4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c)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d)三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质量标准化考核75分以下,必须限期整改。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 |||||||||||||||||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 |||||||||||||||||
4. (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
3 | 应急物资装备 |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 |||||||||||||||||
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 |||||||||||||||||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 |||||||||||||||||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 |||||||||||||||||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 |||||||||||||||||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 |||||||||||||||||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 |||||||||||||||||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 |||||||||||||||||
4 | 应急预案 |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 |||||||||||||||||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 |||||||||||||||||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 有1-7项行为之一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 |||||||||||||||||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 |||||||||||||||||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 |||||||||||||||||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 |||||||||||||||||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
5 | 应急演练 |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 |||||||||||||||||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 |||||||||||||||||
6 | 教育培训 |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8.1.1 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救援管理人员应经过救护知识的专业培训。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3. 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 |||||||||||||||||
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 |||||||||||||||||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 |||||||||||||||||
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 |||||||||||||||||
8.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针对矿山企业)是否按期对有关负责人、救援管理人员、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进行培训。 | |||||||||||||||||
7 | 应急处置 | 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第一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 |||||||||||||||||
3.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 |||||||||||||||||
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第一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6.(查阅档案或台账)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7.(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救援过程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亡扩大。 | |||||||||||||||||
8.(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
附件2
2017年应急管理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执法对象 | 执法结果及查处情况 | ||||||
类 型 | 计划执法企业数量(家) | 实际执法企业数量(家) | 查处违法 行为(起) | 下达执法文书数量(份) | 立案数量(起) | 经济处罚 数量(起) | 经济处罚 额度(元) |
非煤 矿山 | |||||||
危化 企业 | |||||||
商贸 企业 | |||||||
工业 企业 | |||||||
其他 | |||||||
总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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