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公开发布202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9月13日,常德市司法局、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此次通报的7个典型案例中,正面案例2个,负面案例5个。会上,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常德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就如何推动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手段、《常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回答现场记者的提问。
这是自去年常德市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后,再一次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领域以案例分析、法条解析、释理明晰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理念原则、程序规定、法律适用向社会进行以案释法。通过此次案例发布,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公信力,将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切实了解行政执法理念,密切关注行政执法工作,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据悉,根据中央、省级关于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要求,常德市司法局每年都会选取1-2个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领域进行专项督查,并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工作,以案释理、以案说法、以案促改,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全市行政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相关链接——
202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正面案例(2个)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某化妆品经营部变造专利证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置武陵区长沙某化妆品经营部加盟门店涉嫌某商标侵权投诉中,发现长沙某化妆品经营部涉嫌变造专利证书,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经查,长沙市某化妆品经营部为达到经营产品直观宣传展示的效果,利用PS软件将产品所涉及的“芦荟苷的提取方法”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变造为“珠海某日化有限公司”。自2021年底开始,共仿制了40份涉案《专利证书》,发放给全省部分加盟店30份,其中在常德发放展示的有5家。
处理结果:执法单位在与公安机关确认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认定该公司变造专利证书并在加盟门店展示的行为,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并作出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更是规范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的基本遵循。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市文旅广体局对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就津市公安局移送的,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络游戏未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网络游戏运营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2016年至2022年期间,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络私服游戏网站,提供的379个版本游戏虽然获得了授权,但均未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无论玩家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以在未实名注册的情况下,下载、安装并登录游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监事李某、股东陈某某等三人,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网站的运营,是该私服网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9.5333万元,并处1.5倍罚款194.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某、李某、陈某某)分别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文化执法单位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职责,加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方面的执法监管,对游戏网站不依法依规接入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重拳出击,按照法律规定对网站营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双罚”,严厉打击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运用法治手段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负面案例(5个)
(三)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期未检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常德某燃气有限公司公用燃气管道(检特种设备)超期未经检验行政处罚案件中,以常德某燃气有限公司已将检验服务委托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认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因此,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本案中,常德某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公用燃气管道(检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并不能因为与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检验服务委托协议,就免除其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对公用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规范使用的法定义务。即民事协议不能免除其法定责任,更不能由委托方代为承担其行政责任,本案处罚对象明显错误。
(四)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湖南某墙材有限公司非法销售矿产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湖南某墙材有限公司非法销售矿产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在调查终结之后,未经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2万元、罚款13.24万元,共计79.4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在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期已经届满3个月的情况下,执法单位既未对延迟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也未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执法单位虽然对调查终结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但涉及对当事人给予大额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显然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没有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重大执法程序缺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限已届满3个月,执法单位既未对当事人延迟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也未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存在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问题。
(五)临澧县农业农村局对丁某运输未检疫生猪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临澧县农业农村局在办理丁某运输未检疫生猪行政处罚案中,对案发时生猪市场批发价格基准认定为14元/公斤,并据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执法案卷中,执法单位调查取证中所收集的《临澧县物价认证中心询价报告》及所附3份询价调查笔录均认定为每公斤28元,且存在明显涂改的痕迹,前后矛盾。
行政执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执法单位认可《临澧县物价认证中心询价报告》生猪市场批发价28元/公斤的情况下,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价格基准认定为14元/公斤。既没有对《询价报告》中涂改情况进行查证,也没有说明降低价格认定基准的理由,存在证据采信矛盾、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同时,执法单位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六)石门县卫生健康局对某中西医结合诊所、某中医诊所医疗废物中混入生活垃圾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石门县卫生健康局先后对石门县某中西医结合诊所、某中医诊所,在医疗废物垃圾袋中混入棉签外包装、输液管、一次性手套等生活垃圾的行为,以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由,分别对两诊所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问题:《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其立法目的和法律释义应为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不能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本案中,两家诊所实际已经单独设置了医疗废物垃圾袋,到达了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目的和效果。而其将棉签外包装、输液管、一次性手套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明确规定的非医废类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垃圾袋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因此,执法单位所认定的两个诊所在医疗废物垃圾袋中装入了生活垃圾的行为,均不属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七)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津市某游泳馆高危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受理津市某游泳馆设立申请后,未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及程序,查验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也没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即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执法问题:《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本案中,执法单位在未查验申请人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资料,更未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问题。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