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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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桃源县、汉寿县、临澧县、石门县、澧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常德市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方案》已经市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常德市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全市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工作要求,坚持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为根本举措,以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为根本方法,坚持以“三坚决两确保”为根本目标,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监管与服务,聚焦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突出双重预防机制、打非治违、分类处置和队伍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风险防范

1.全面摸清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各县要全面摸清停产停建地下矿山情况,包括停产停建矿山证照情况、停产停建原因、停产停建时间、停产停建安全措施、日常监管主体以及巡查检查情况等。对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停产停建矿井,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摸排;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停产停建地下矿井,由县应急局牵头摸排,县应急局要汇总建立停产停建地下矿井台账,加强对停产停建地下矿井的动态管理。

2.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对于需要停产停建 3 个月以上的矿山,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企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供民爆物品。停产停建期满需继续延长期限的,企业应再次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安全防范措施。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仍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以下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①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专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山井口醒目位置且保持 24小时通讯畅通。

②停产停建期间,井口应设安全警示牌。

③所有不封堵井口的矿山必须安排 2 名以上专职安全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轮流在井口值守,设置双重落锁铁门(企业一把、乡镇一把);需要从事维修、抽排水等作业的,应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入井前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④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⑤无法联系矿主或已确定不再开采的“僵尸矿”,以及没有条件或能力落实第 3 条要求的停产停建矿山,所有矿硐必须进行临时性封堵;临时性封堵要采用混凝土砌墙,厚度不得低于1米。对停产停建矿山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属地应急管理局应通报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停供民爆物品和生产用电,同时通报矿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企业纳入安全监管“失信名单”,并与今后矿山复工复产、矿权延续审批挂钩。

4.压紧压实安全管控责任。一是要构建“市抓县、县管乡、乡包村、村盯矿”责任体系,每个重点乡镇明确一名联系督导县级领导,每个矿山(矿硐)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一名村干部联系督导。市级领导每年到联系县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县级领导每个季度到联系乡镇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乡镇负责人每个月到联系矿山(矿硐)巡查不少于1次;村干部每周到联系矿山(矿硐)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要做好记录,并在矿硐口拍照备查。二是要明确联系督导工作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关闭矿井、废弃矿硐和停产停建矿井情况,检查封堵矿硐是否被破坏、打开;督促停产停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停产停建安全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值守人员是否在现场。三要落实县乡政府打非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发挥乡村前沿阵地作用,坚持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露头就打”,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四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把证照齐全停产停建矿井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并结合年度计划执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停产停建矿山的巡查、暗查和督查,确保矿山真正停产停建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相关安全措施。

(二)持续组织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认真组织。要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外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引发的水害、采空区、地压、动火作业等事故教训,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牵头,技术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对本企业水文地质、采空区分布、火灾因素、地压活动等内容开展深入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普查治理结束后,要形成普查治理报告报属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并将普查治理报告附表《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

2.确保实效。一是要全面督查,所有地下矿山都必须进行普查,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组织普查,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普查。二是要结合单位实际,要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山区矿山重点关注山体垮塌灾害;海拔较低、附近有水体及溶洞的矿山,要将水害因素彻底查清。三是要加强灾害因素的防治,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因素要科学判定对策措施,严加防范。对需要治理的要及时予以治理,限期整改到位。

3.强化监管。要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将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作为监管执法检查重点内容,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要指标,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普查治理工作,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地下矿山,要依法查处;对普查出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台账,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三)全面开展石膏矿采空区治理攻坚

  我市石膏矿山开采时间长,现有石膏矿采空区总体存量大、底数不清、采空区地面条件复杂,存在诱发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因素,特别是临澧县“4·14”石膏矿区地灾塌陷事故教训深刻。因此,消除石膏矿采空区安全隐患,是我市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任务,各县要在前一阶段部署开展石膏矿山采空区排查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扎实推进排查治理工作,力争至2023年底基本完成历史上形成的、危险性大的石膏矿山采空区排查及治理工作任务。

 1.组织全面排查,切实摸清采空区安全隐患。督促石膏矿山企业对采矿权范围内的采空区情况逐一进行排查,编制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剖面图,并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置、范围、长度、顶底板高程、宽度、形成时间、围岩性质以及地表移动范围和地表塌陷情况;有积水的采空区要标注积水深度和积水量;与地面联通的采空区,要标注地表汇水面积;标注与井上建(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标注地表移动范围内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公路,标注与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等。

 各县要在石膏矿山企业自查自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核查、普查工作,全面细致摸清本地区采空区规模、分布特征、稳定性状况、处理方法和治理状况等情况,包括“有主”采空区和“无主”采空区,建立健全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2.突出重点,实施科学安全治理。根据采空区的实际状况、开采技术条件,选择采取充填法、封闭法、搬迁居民、增设人工矿柱、注浆加固堵水、生产系统线路优化、采空区稳定性监测等方法,开展采空区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对无法及时治理的采空区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按照确定的治理方案,合理制定治理计划、目标、任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等,科学组织施工。

 3.加强监督执法,推动治理任务按期完成。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序、有效推进采空区治理工作。要加强对石膏矿山采空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采空区情况不掌握和未按要求排查治理的企业,坚决不予复工复产。各县应急局要认真组织石膏矿采空区综合治理的验收工作,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质量,确保治理效果。市政府将适时对县石膏矿采空区治理和验收进行监督抽查。

(四)强力推进地下矿山分类处置

强力关闭退出不安全落后矿山,坚持“三个关闭”原则,即:关闭长期停产停建“僵尸矿山”;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矿山;关闭环保不达标矿山。大力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现有产能规模保留的矿山力争在2023年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着力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对现有矿山企业按实际情况确定示范创建一批、提升改造一批、盯紧看牢一批、关闭退出一批分类处置。

1.依法依规,推进“三类矿山”早关快关。对两证均已过期,且采矿许可证过期三年以上的、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矿山”,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的矿山,能关闭退出的及时依法予以关闭。不能关闭退出的,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对停产停建地下矿山要及时封闭硐口,安排专人负责巡查盯守,严防无证开采和非法生产,杜绝发生次生安全事故。

2.盯紧看牢,严格管控证照不齐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公安部门停止火工产品,加强属地监管,组织乡村定期巡查,发现非法生产建设,严厉追究责任。对建设矿井,严格执行建设期间不能组织生产的要求,凡建设期非法组织生产的,一律取消建设资格并立案处罚。

3.提升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矿山改造升级。对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管理人员配备到位的矿山企业。督促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标准自查自改,并认真对照“64类重大隐患”、“非煤矿山10类严重违法行为”,组织重大隐患复核审查,否则一律不得组织恢复生产,凡自查合格申请复核发现是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立案查处。

4.示范创建,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对安全办矿水平高,资源赋存条件好的地下矿山企业,督促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技术人员配备齐全、生产布局合理、系统完善可靠、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到2023年底,力争有一批示范矿井创建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标。

三、工作要求

(一)稳步推进实施。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矿山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并落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巩固提升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有关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对非煤地下矿山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帮助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组织区域性石膏矿采空区治理服务,确保综合治理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县应急管理局要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作为“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重要执法检查内容,对开展工作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采空区治理措施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并严肃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