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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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防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决定按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开展全市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现将《全市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全市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防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风险,不断提高整体安全水平,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决定开展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省厅要求针对突出安全问题、重大安全风险进行治理,厘清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工贸行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治理范围

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工贸八大行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企业,不含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工贸行业企业,不含城镇燃气、用作商贸企业燃料的危险化学品等的环节。行业划分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 4754-2017)确定。

三、重点企业

   本次专项治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对以下重点企业进行治理: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工贸行业企业。

2.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加工及配套辅助设施,利用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贸行业企业。

3.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工贸行业企业。

4.液氨制氢、水电解制氢,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以上均属于自产自用产品的工贸行业企业。

5.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电镀、喷漆、印染、清洗作业且危险化学品储存量达到2吨的工贸行业企业。

6.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指带有仓库、中间仓库或储罐的使用环节)的有色冶金企业。

7.白酒生产企业。

四、治理职责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科学划分内设机构职权边界,依法适用相关规定。

1.依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或实际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一许可证的企业,由危险化学品内设机构负责监管(含督促治理)。

2.其他企业原则上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明确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湘应急函〔2021〕56 号)确定职责边界。

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行业企业(不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无法判断监管隶属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工贸内设机构摸排发现后告知危险化学品内设机构,并提请本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依法依规明确本局监管主体,确保每个企业在每一级都有明确的内设机构负责监管(未单设或未分设工贸、危险化学品内设机构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明确对应岗位承担监管工作)。本条规定情形未经市州、县市区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明确监管内设机构前,由工贸内设机构牵头监管,危险化学品内设机构配合。

4.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由负责监管的内设机构承办备案手续并负责监管。

五、治理内容

在全面“清底”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行业企业以下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进行逐一治理:

1.未建立健全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信息档案的。

2.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

3.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 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5.未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辨识、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未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备案,未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

6.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特殊作业违反国家标准规 范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7.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的;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8.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未按设计的场所储存的,或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10.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11.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修订、评审、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

12.生产自用危险化学品对外销售,应经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的。

同时,结合湖南实际,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工贸行业企业对以下情形妥善进行处置:

13.纳入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储存、使用设施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可在工贸相关园区内建设(由工贸内设机构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监管)。

1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行业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量(取设计量和实际存量的最大值)与重大危险源临界值比值之和大于0.6或者存放量超过2吨的(含企业自用纳入危险化学品的柴油橇装加油装置),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具体审查工作按监管职责分工承办)。

15.仅存在用于清洗、擦拭、检测等的易燃液体,其现场存在量均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最大允许量,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16.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年使用量达到或者超过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最低年使用量20%的,或者设计最大储存量达到或者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判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20%的,以及涉及使用液氨或液氯、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胶水生产、铅酸蓄电池生产、自用橇装加油装置、液氧储罐(5m3以上)以及供氢站(含液氨制氢、水电解制氢等)等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至少每3年对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收到备案资料的部门,按照企业要求和工作需要出具收条(备案资料收条格式见附件)。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可每年对相关危险化学品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内部复审,并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报告中专门章节进行阐述,不再单独进行安全评价。

17.本方案印发之前已经纳入并完成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的危险化学品设施,视为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到位。

18.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设施按照工贸行业适用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六、治理阶段和任务

全市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摸排阶段(即日起2022年10月31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在前期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工贸行业企业再次进行全面“清底”摸底,建立健全专门台账,准确掌握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用途、数量、生产工艺、储存方式、使用工艺装备等基本情况,填报完善“一企一表”监管资料表,建立健全“一企一表”。对冠以“科技”、“生物科技”、“新材料”、“工贸”等名称的企业,聘请专家、安全技术机构全面排查、筛查,摸清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贸行业企业状况。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分析研判本地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根源,精准施策,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做到辖区内每一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行业企业监管主体明确清晰,确保不留监管死角盲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工贸、危险化学品内设机构联合行动,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治理重点企业由所在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推动工贸行业企业严格依照标准规范整改问题隐患,改进管理制度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企业,分类进行处置。对“借工贸之名、行危化之实”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提请政府关闭。督促工贸行业企业按照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完成信息化系统接入任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0月28日前将前期有关“清底”摸底表和汇总表(应逐家企业明确监管内设机构)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2月):各地对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培育示范企业和先进典型,细化完善工作标准和规范,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组织交流推广,着力构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治理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厘清职责。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协调,统筹工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工贸内设机构要主动牵头,认真梳理工贸行业企业台账,对本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彻底摸清本辖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行业企业情况底数,建立健全“一企一表”。危险化学品内设机构要积极参与,及时核实工贸行业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按照相关规定,厘清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确保每一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行业企业都有明确的监管内设机构进行监管、督促治理。

(二)严格落实,从严监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对标检查,逐条排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辖区内治理重点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开展“地毯式”检查,督促工贸行业企业查摆危险化学品环节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行为,凡处行政处罚有效追溯期内的,在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责令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超出行政处罚有效追溯期的,要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可补办手续,可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其中企业自用柴油橇装加油装置可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备案);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做好调度。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专项治理方案和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相关企业,广泛开展安全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识,引导企业主动开展专项治理,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控能力。专项治理期间,省应急管理厅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工贸、危险化学品等内设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重点难点问题。

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科。

 

附件:1.工贸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情况“清底”摸底表

           2.工贸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情况汇总表

           3.工贸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收条(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