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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提醒】柴油不再区分闪点,全部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2023-10-10 16:00 来源: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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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等10部委公告(2022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再区分闪点)全部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性类别为“易燃液体,类别3”。

【经营柴油】须依法同时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柴油,属行政(含治安)违法违规行为,且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罪和危险作业罪。

【运输柴油】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并配备押运人员和驾驶人员。未经许可非法运输柴油,属行政(含治安)违法违规行为,且涉嫌危险作业罪。

【企业储存柴油自用】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通过环保、住建、应急、气象等相关部门的验收。违规储存柴油,属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且涉嫌治安违法和危险作业罪。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郑重提醒您:1.请严格遵守危险物品管理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2.严禁以内部自用名义非法对外经营成品油;3.请勿购买非法油品;请前往正规汽车加油站为车辆加油;4.请勿将车辆、场所租赁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和单位从事非法活动;5.企业储存柴油自用,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储存条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国家标准要求。

相关链接:













1.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公告(2022年第8号)

2.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

法律责任


一、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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