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8·30”较大页岩砖隧道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2-03-28 15:00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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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17时30分左右,鼎城区双桥坪镇全家坪村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页岩砖隧道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8月31日,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张铁牛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和鼎城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组成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8·30”较大页岩砖隧道窑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核实了人员伤亡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富建材公司)位于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全家坪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78630113R,法定代表人:李新安,注册资本:150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页岩砖的加工、销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该企业属于工贸建材行业。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7月7日,由原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3000018027,法人代表刘海清,注册资本680万元,有效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经营范围:页岩砖的生产、销售;该企业厂房、办公用房从2011年7月开始施工,2012年5月竣工。竣工后,李新安、罗正华等5人从刘海清等人处买断该企业经营权,9月28日注册变更法定代表人李新安,注册资本100万元; 2013年起,该企业由李新安、罗正华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其他股东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11月3日,原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登记的“页岩砖的生产、销售”经营范围之外,实施了开采国家资源活动,2015年4月22日该企业经营范围变更为页岩砖的加工、销售;2018年10月8日该企业变更注册资本150万元。

2021年7月15日,李新安组织召开股东大会,与湖北监利人周永陶、连爱国签订生产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承包费30万元包干,2022年至2027年承包费为148万元/年,并要求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厂区分布

(2)产品情况

五富建材公司生产的页岩砖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5年12月两次被省工信局散墙办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效期每次两年;2017年12月,省散墙办将该项业务的认定工作实行网上审批,五富建材公司的页岩砖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被继续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

(3)工艺流程

原材料入库→粉碎→搅拌混合→挤压形成砖坯→干燥培烧→冷却→成品入库

2.五富建材公司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五富建材公司隧道窑维修施工项目。

(2)所属类别:隧道窑属于工业炉窑,属于工业热工设备。

(3)适用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11-2014。

(4)合同提要:甲方五富建材公司,代表人周永陶;乙方陈梓孟。2021年7月21日双方签订《窑炉维修施工合同》,对该企业四条页岩砖隧道窑进行维修:顶部以上所有预制件、烟道全部拆除,进行墙体改建、烟道修建、预制件安装、混凝土浇灌、预埋件安装等施工。合同中约定乙方要听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不能自行作主;按要求施工。

(5)施工进度:7月22日,施工方陈梓孟组织17名维修工人(其中:13名南县人,4名本地人)开始对该项目进行维修作业,截止事发当日1号、3号、4号窑已维修完成,2号页岩砖隧道窑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经调查,五富建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李新安在企业停产后于2021年6月将企业资料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企业管理制度、财务资料等企业日常管理有效佐证资料;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隧道窑维修施工项目负责人周永陶、连爱国,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生产经营情况

经调查,五富建材公司自2015年11月4日以来,正常生产期间累计为110名在职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前,仅李新安、罗正华和吴建才3人正常参保缴费;该企业2016年—2021年向税务部门申报销售收入合计4,588.59万元,其中2021年申报销售收入262.08万元;2019年用电2,930,569(KWH),2020年用电2,621,051(KWH),2021年1至4月用电349,749(KWH)。以上数据显示,该企业在2021年4月前后停产。

5.企业许可项目审批情况

(1)采矿许可:经调查,该企业2012年3月9日取得了《采矿权竞买成交确认书》(常鼎采矿让(2011)第3号),2014年10月11日,原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向鼎城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关于我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请示》(常鼎国土(2014)第32号),10月23日时任鼎城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告意见,2015年7月14日原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向该企业出具了《关于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的情况说明》、2017年4月25日原鼎城区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再次为企业手写证明,凭此办理相关资质认证手续。

2018年3月9日,原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向该企业送达《关于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出让年限到期的告知书》,明确五富建材公司页岩采矿权已经到期;5月3日,原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对五富建材公司下达了《关于五富建材有限公司暂停生产的通知》,指出该企业采矿手续不完备,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完善相关手续;7月27日,原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依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7起矿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10月26日、11月2日分别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常鼎国土资告字〔2018〕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国土罚字〔2018〕051号),责令停止开采,按制砖用页岩原矿价格每吨0.7元的价格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500元,按没收违法所得的45%处以罚款人民币20,475元;11月3日该企业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65975元。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发现厂区东北方位存在开采活动,经勘查估算,该区域自2018年三季度以来至2021年8月底采损砖瓦建材用板岩矿储量约6万吨,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国土罚字〔2018〕051号)后未按要求停止开采,非法开采国家资源行为长期存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经调查,该企业的厂房、办公楼建设均未在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办施工许可手续,未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均为违法建筑。

(3)建设项目使用林业许可:经调查,2020年9月,湖南省林业局通过卫片执法,发现五富建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向鼎城区林业局进行了交办,2021年4月25日鼎城区林业局对该企业行政立案,8月20日向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事故发生时处于行政复议期,未执行到位。

(4)安全生产许可:经调查,五富建材公司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

(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鼎城区双桥坪镇全家坪村(以下简称全家坪村)

2011年以来,对所辖区域内的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设、非法开采等行为未予以劝阻,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2021年8月24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得知该企业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的情况后,未及时上报。

2.鼎城区双桥坪镇(以下简称双桥坪镇)

2011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对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设、非法开采未处理、未报告,2018年3月9日,五富建材公司采矿权到期,该镇在日常监管和落实上级和本级多次部署的“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中,未对该企业违法建设、非法开采及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和上报,致使该企业非法行为长期存在;2021年7月、8月期间,未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监管,未通过人员排查掌握该企业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的情况。

3.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原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资源局)

2011年5月在受理五富建材公司新设采矿权申请时,未落实《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0〕191号)、《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1〕7号)等文件要求,在该企业区未列入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情况下,违规出让采矿权,导致该企业因采矿区编制方案的问题一直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2015年7月14日、2017年4月25日分别两次在企业办理其他许可事项时,违规出具采矿许可证情况说明;2018年3月9日,该企业采矿权到期以及同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矿产违法案件后,对该企业责令停止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多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对该企业非法开采行为处置不力,致使该企业非法开采行为长期存在。

4.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原鼎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区应急局)

五富建材公司属于工贸建材企业,未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非法开采行为未将有关线索上报或移交;对该企业2021年6月烧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资料的情况失察;未督促该企业相关人员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自2011年来,一直未发现、处理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筑问题;日常检查、“打非治违”不到位,致使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筑长期处于监管之外。

6.鼎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

依据《鼎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常鼎安发(2020)2号)相关要求,指导督促五富建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2021年未将五富建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未到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7月开始维修改建施工后,未参照《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相关隧道窑修建标准进行技术指导。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9日下午至30日上午,五富建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周国庆指挥施工员刘海文、曾德良、陈述英、曾旭明等人将2号页岩砖隧道窑14根钢筋混凝土横梁用气焊切割拆除,并将墙体第一层240mm耐火墙铲除,作业后未采取其他支护措施;30日下午,牟明焕、冷政端、赵光明、李德明等4名施工人员在窑洞内清理渣土、找平墙面,为下一步砌筑窑墙耐火层作施工准备;17时30分左右,顶部砖砌墙体、冠梁连同第二层500mm墙体发生坍塌。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月30日17:30分左右,双桥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区消防大队事故情况电话后,立即通知镇领导和双桥坪安监站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同时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双桥坪安监站经初步核实事故情况后,18:00左右将相关情况电话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现场核实情况后,19:02电话报送至市应急指挥中心,20:08将文字材料传真至市应急指挥中心,21:31将事故信息续报传真至市应急指挥中心。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铁牛18:00接到市消防支队事故情况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核实事故死伤情况,19:30电话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书记、厅长李大剑,20:08市应急指挥中心编辑《应急信息专报》2021年8月第1期,按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核;20:25一名重伤者赵光明经抢救无效死亡;20:54按最新死伤情况,值班员重新编辑整理《应急信息专报》2021年8月第1期,按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核;21:26经主要领导同意,分别向市政府值班室、市委信息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事故信息文字材料。     

2.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坍塌事故现场4名施工人员中牟明焕、冷政端2人当场死亡,赵光明、李德明经消防救援队员现场救出后,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赵光明于20时25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伤者李德明生命体征平稳。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副市长汤祚国,市应急局局长张铁牛、副局长田胜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长陈远带领常务副区长瞿政前,副区长罗立杰、陈志刚、杨俊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公安、司法、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坐镇处理,并立即召开了救援及善后工作部署会,成立了现场管控组、善后协调组、信访维稳组、医疗抢救组、舆情应对组、事故调查组等6个小组,分别明确一名区级领导牵头负责,全力抢救伤者,稳妥处理善后事宜。  

湖南省应急厅总工程师郑京杰及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行动迅速、救援有力、效果明显,未发生次生事故。同时,鼎城区委区政府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大局稳定。  

三、事故现场查勘及检验检测情况

(一)现场及勘查情况

1.坍塌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五富建材公司坍塌现场进行勘查确认,坍塌面位于该企业2号页岩砖隧道窑中段的烧成带。

2.现场勘察情况

厂区全貌

坍塌段现状

2号页岩砖隧道窑由西向东21.6m至48m中间段坍塌,垮塌段长26.4m,墙体由北侧向南侧倾倒,南侧墙体未垮塌但现裂缝。坍塌断面宽3.3m、高3.4m,倾倒坍塌窑墙宽约0.5m;坍塌段钢筋混凝土横梁残留钢筋全部被气焊割断。

冠梁外侧堆放有大量成品砖、毛坯砖、预制板构件、机械等物体;隧道内有2根屋架钢管立杆,另有2根钢立杆悬空;由西向东26m-28m处摆放有起重施救用的手动葫芦等。

五富砖厂隧道窑整体断面示意图

    2号页岩砖隧道窑东、西段未坍塌段墙体横梁未切除;北侧240mm耐火砖墙体已被拆除,500mm支撑墙墙砖经高温煅烧后脱落严重,部分垮塌,呈红褐色,外表粉末状;构造柱外表呈粉末状,强度降低;墙体上部冠梁钢筋裸露、变形、锈蚀严重。

3.隧道窑构造情况

2号页岩砖隧道窑呈东西向,全长约90 m,钢架屋顶。由窑顶、窑墙和窑底组成:

①窑顶原为拱顶,本次维修改造拟改为平顶。

②窑墙内侧第一层为240mm耐火砖墙,第二层为500mm支承墙,第三层为挡土墙;窑墙每间隔3m设置一道构造柱,构造柱与窑墙顶部冠梁连接构成框架结构承重体系。窑墙顶部冠梁分上下两层,上层为宽0.5m×高0.5m砖砌体墙;下层为宽0.5m×高0.5m钢筋混凝土冠梁,为隧道窑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砖砌体墙每间隔3m设置一道钢筋混凝土横梁,对窑墙内侧起支撑稳固作用,为隧道窑主要横向支撑构件;冠梁上每间隔6m立有一根直径约140mm的钢管立杆,用于支撑厂房顶部钢架;冠梁外侧填充物为细沙隔热土体,受压后流动性强。

③窑底设置2条用于运输的钢轨,轨道上为窑车平台。

(二)产品检验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将五富建材公司疑似开采矿山样品与隧道窑内残存未烧结毛坯砖进行送检,综合检测数据,两个样品的主要成份基本一致。该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涉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25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现场施工负责人周国庆未按“先支后拆”的原则,违章指挥施工人员拆除作业,未及时支护,造成墙体横向承重体系破坏。

2.在维修窑墙过程中,未按照《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11-2014》相关隧道窑修建标准进行技术交底,未按照“分段拆除,分段砌筑”的原则组织施工,施工人员违规进行掏挖式作业,造成墙体竖向承重结构体系破坏。

3.隧道窑钢筋混凝土冠梁在高温煅烧下严重烧蚀老化,钢筋焊接接头被烧断,混凝土强度降低;窑墙墙体和构造柱经长时间高温煅烧,强度降低。

4.在上部钢结构厂房、立杆和砖砌体冠梁的竖向荷载和墙背沙土填充物形成的侧向压力等合力作用下,致使隧道中段北侧混凝土冠梁断裂南倾,导致墙体整体坍塌。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1)五富建材公司作为事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李新安、承包人连爱国、周永陶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法定职责,漠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页岩砖隧道窑维修项目施工方负责人陈梓孟施工前未编制施工方案;未落实现场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未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1)全家坪村自2011年以来对五富建材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非法开采等情况未劝阻,未向当地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打非治违”巡查不到位;对五富建材公司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的情况知情未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双桥坪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监管检查不力,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严格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站所履职履责;在五富建材公司停产维修期间,对该企业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的情况失察,对该企业在维修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缺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部门责任

(1)区资源局对编制采矿权的相关政策不清、业务不熟,违规受理该企业申请并完成采矿权申报出让工作;在2018年7月五富建材公司非法开采问题被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处理后,以罚代管,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多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对该企业责令停止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致使该企业非法开采行为长期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区工信局对区散墙办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导不够,区散墙办对五富建材公司页岩砖隧道窑维修项目失察漏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区应急局未落实工贸建材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检查不深入、不彻底,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线索上报或移交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区住建局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多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建筑情况失察漏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鼎城区委区政府对辖区内存在的企业非法开采行为处置不力,对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情况失察;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遏制较大安全事故的措施不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采矿权证到期并接受行政处罚后仍长期从事非法盗采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涉嫌非法采矿罪,建议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2.李新安,五富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违法烧毁企业管理资料后,无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各项法定职责。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周永陶,五富建材实际控制人、隧道窑维修施工项目负责人。未依法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各项法定职责,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连爱国,五富建材实际控制人、隧道窑维修施工项目负责人。未依法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各项法定职责,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5.周国庆,五富建材公司页岩砖隧道窑维修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在事故中违章指挥作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陈梓孟,五富建材公司页岩砖隧道窑维修项目负责人。在维修项目中未履行项目负责人相关职责,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全家坪村

(1)牟金波,男,中共党员,2008年5月至2020年12月任双桥坪镇(原大龙站镇)全家坪村党总支部书记、村主任。其在任职期间存在未对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筑、非法开采等予以劝阻,且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属地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巡查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全国初,男,中共党员,2020年12月至今任双桥坪镇全家坪村党总支部书记、村主任。其在任职期间存在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上报排查中发现的五富建材公司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等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 双桥坪镇

(1)姚厚喜,男,中共党员,2016年至今任双桥坪镇国土所所长。其在任职期间存在未按要求对五富建材公司的非法开采行为及时上报;2018年该企业的非法行为被省国土厅挂牌督办后,未将该企业纳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治理,未及时将该企业的非法行为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等问题,导致该企业非法开采行为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易建军,男,中共党员,双桥坪镇安监站站长。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五富建材公司停产维修期间,未开展月度巡查;未督促村委会摸排、上报该企业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的情况;未按要求督促、指导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等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3)王志坚,男,中共党员,2017年3月至2021年9月任鼎城区双桥坪镇党委书记(先期免职)。其在任职期间存在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了解五富建材公司安全隐患,在多次研究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中,未将该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治;任职期间,未及时督促镇政府、镇安监站对乡镇重点隐患企业情况进行排查,未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打非治违”行动中,未按要求排查整治该企业非法开采的行为;2018年3月9日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对该企业非法开采的情况进行排查、督导,导致该企业非法开采情况长期存在;疫情期间,未按要求摸排出该企业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的情况等问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4)蒋祥胜,男,中共党员,2020年3月至今为双桥坪镇政府综合文化站负责人,其中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任综合文化站站长,负责城建、规划工作。其任职期间存在未按要求对五富建材公司的违法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和处理处罚,导致该企业违法建筑长期存在的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杨国君,男,中共党员,2011年至2015年任原大龙站镇国土所所长。其在任职期间存在2011年巡查时发现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办公用房的问题后,仅对该企业进行了口头制止,未将相关问题书面报告给镇政府和区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2012年至今对该企业日常监管和“打非治违”过程中,未按要求将违法线索进行移交等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尹扬明,男,中共党员,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任双桥坪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任职期间存在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不到位;对分管镇安监站的工作督导不力,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和指导不力;在本级和上级部署的日常监管和“打非治违”中,未发现并对该企业违法建筑、非法开采的情况组织专项治理等问题。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黎中美,男,中共党员,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任双桥坪镇纪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其在任职期间存在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不到位;对分管镇安监站的工作督导不力,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和指导不力,未发现并对五富建材公司存在违法建筑、非法开采的情况组组专项治理等问题。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蔡立胜,男,中共党员,2017年3月至2021年4月,任双桥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其在任职期间存在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排查、了解五富建材公司安全隐患,在多次研究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中,未将该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研究整治;未及时督促镇安监站对乡镇重点隐患企业进行排查,未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打非治违”行动中,未按要求排查出该企业违法建筑和非法开采行为的问题,导致该企业非法生产情况长期存在等问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杨菊萍,女,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2019年12月先后任原大龙站镇城建办主任、公共事业管理站站长、综合文化站站长,负责城建工作。其在任职期间存在未按要求对五富建材公司的违法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和处理处罚,导致该企业违法建筑长期存在的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对其政务立案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区资源局

(1)姚军,男,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地矿管理股股长。2011年8月,其发现五富建材公司新设采矿权存在违规问题后,未向单位时任主要领导李润初和分管领导李平报告,也未将该问题提请局办公会或局党组会集体研究,致使原区国土资源局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企业采矿权进行了违规批复,导致该企业因采矿权编制方案的问题一直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刘泽敏,男,中共党员,2018年6月至今任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2018年7月五富建材公司非法开采问题被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处理后,以罚代管,对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未将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也未进行监督检查和回头看;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多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未对该企业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排查,直到事故发生前该企业仍存在非法开采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3)李平,男,中共党员,2011年至2012年3月、2016年至2017年任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管股,2013年分管执法监察大队。其在任职期间存在对编制采矿权的相关政策不清楚、不了解,在未严格审核把关情况下,同意出让采矿权给五富建材公司。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尹小胜,男,中共党员,2018年7月至2021年5月任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分管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2018年7月五富建材公司非法采矿问题被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处理后,以罚代管,对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分管的执法监察大队将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也未督促监督检查和回头看;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未对该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排查,直到事故发生前该企业仍存在非法开采行为。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李军华,男,中共党员,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区资源局局长,现任鼎城区人大副主任。2018年7月在其任职期间存在五富建材公司非法开采问题被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处理后,对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直到事故发生前该企业仍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问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

4.区工信局

黑威,男,中共党员,2016年5月至今任区散墙办主任。其任职期间存在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未按职责分工对该企业存在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移交;疫情期间,未及时掌握五富建材公司组织外来人员维修窑炉等问题。对此,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区应急局

(1)谭全广,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今任区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股股长。其任职期间存在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对五富建材公司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该企业2021年6月烧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情况失察;对该企业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的情况失察等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宋群友,男,中共党员,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任区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人。任职期间存在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对五富建材公司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18年3月9日,五富建材公司采矿权到期以后,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多次“打非治违”专项治理中,未将该企业存在非法开采的情况进行上报或移交的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区住建局

刘庆华,男,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今任区住建局城监大队大队长。其任职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情况,日常巡查、“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对五富建材公司存在的违法建筑长期失察失管等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 鼎城区政府

(1)肖仁华,男,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原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现为鼎城区三级调研员。2014年在处理五富建材公司采矿许可有关问题上,未严格审核把关,在知晓该企业因采矿权编制方案问题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情况说明;2018年7月其任职期间,五富公司非法采矿问题被省国土厅挂牌督办处理后,以罚代管,对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并在多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未将该企业非法开采行为排查到位。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熊辉,男,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任鼎城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原国土资源局,现为鼎城区二级调研员。2014年作为分管国土部门的副区长,在政策执行上,未严格把关、未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未将国土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正确处理。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人员

1.郑小林,女,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原大龙站镇党委书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对辖区的企业情况不清楚、不了解;对新进企业的准入政策和有关规定不清楚、不熟悉,未及时督促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监管、正确履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筑、非法开采等有关情况;未将该企业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等问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刘波,男,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原大龙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安委会主任。其在任职期间存在对辖区的企业情况不清楚、不了解;对新进企业的准入政策和有关规定不清楚、不熟悉,未及时督促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监管、正确履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筑、非法开采等有关情况;未将该企业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等问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陈伊拉,女,中共党员,2021年4月至今任双桥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安委会主任。作为双桥坪镇镇长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存在未按要求督促各部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部署监督不力,未压实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4.华兴,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今,任双桥坪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作为双桥坪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存在未按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压实企业和站所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掌握五富建材公司外来人员开展维修作业的情况等问题。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葛平,男,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任原大龙站镇副镇长、政协联络处主任,分管镇国土、城建工作。其在分管期间,存在对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熟,业务不精,对分管站所落实对违法建筑、非法开采情况日常巡查督导不力等问题。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6.张海森,男,中共党员,2015年12月至今先后任双桥坪镇党委委员兼人大副主席、党委委员兼宣传委员,2016至2021年分管国土;2016至2017、2020至2021年分管城建。其在分管期间,存在对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熟,业务不精,对分管站所落实违法建筑日常巡查督导不力,导致五富建材公司的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理等问题。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7.李润初,男,中共党员,2004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任原鼎城区国土局局长。作为时任区国土局主要负责人,对编制采矿权的相关政策不清楚不了解,未严格审核把关,在未过问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对五富建材公司出让采矿权,导致该企业长期处于无证开采的情况。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8.任红霞,女,中共党员,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任区工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其在任职期间存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未督促指导分管的区散墙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9.朱建华,男,中共党员,2015年至2020年3月,任区应急局(原区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工贸股;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基础股。2015年至2020年3月,分管工贸股期间存在未督促对五富建材公司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8年3月9日,该企业采矿权到期以后,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多次“打非治违”专项治理中,未督促将该企业存在非法开采的情况线索进行上报或移交等问题。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0.诸兰玉,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今,任区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基础股。其任职期间存在未督促对五富建材公司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该企业2021年6月违法烧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情况失察;对该企业组织外来人员维修隧道窑的情况失察等问题。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1.孙景刚,男,中共党员,2012年5月至2019年9月,任区住建局副局长。其任职期间存在未督促该大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台账,对辖区内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筑不清楚不了解;未督促该大队将五富建材公司的违法建筑纳入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巡查范围等问题。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2.黄河,男,中共党员,2019年9至今,任区住建局党委委员。其任职期间存在未督促该大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台账,对辖区内五富建材公司违法建筑不清楚不了解;未督促该大队将五富建材公司的违法建筑纳入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巡查范围等问题。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3.陈志刚,男,中共党员,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区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作为协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存在对分管的区工信局和区应急局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不力,对本区域内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遏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采取措施不够等问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五富建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常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鼎城区政府依法依规处理其违法建筑。

2.五富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新安、周永陶、连爱国,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常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五)其他建议

1.双桥坪镇党委、政府向鼎城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鼎城区委、区政府向常德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工业企业特别是页岩砖生产、加工企业在建设和生产方面存在的失察漏管问题,认真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综合施策、从严整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为抓手,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坚决两确保”目标。

(二)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强力推进“打非治违”工作

各县市区特别是鼎城区委、区政府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违法行为和非法企业,明确部门责任,强化工作举措,扎实推进“打非治违”工作。

1.开展非法开采专项整治行动。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打击力度,对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排查、严厉惩处,该立案要立案、该处罚要处罚、该追刑要追刑,要通过严格执法形成强力震慑,确保企业本质安全。

2.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联合各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长期存在的企业隐患、擅自改扩建和停产复工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排查,摸清底子、查找问题、精准施策。

3.建立非法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制度,实行举报奖励,充分发动群众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规范工业炉窑建设施工行为

鉴于此次事故施工组织和操作规范存在部门监管缺位的严重问题,工业炉窑施工设计、施工资质及技术交底均无部门督促、指导的现状,要对照《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11-2014》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加强源头技术把控,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切实压实管理责任,加强工业炉窑施工与验收规范化管理,提升工业炉窑安全监管水平。

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

“8·30”较大页岩砖隧道窑坍塌事故调查组

二О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死伤人员基本情况

1.牟明焕  维修工,男,身份证号码432421XXXXXXXX3816,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全家坪村5组人,当场死亡;

2.冷政端  维修工,男,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XXXX5932,南县茅草街镇同利村第三村民小组人,当场死亡;

3.赵光明  维修工,男,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XXXX5934,南县茅草街镇同利村第三村民小组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4.李德明  维修工,男,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XXXX6054,南县茅草街镇同利村第九村民小组人,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

事故发生单位

常德市五富建材有限公司

事故单位地址

常德鼎城区双桥坪镇全家坪村九组

事故发生时间

8月30日17时30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

2号隧道窑

法定代表人

李新安

联系电话

138XXXXXX43

事故等级

较大

事故特征

坍塌

事故伤亡

死:3 伤:1

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6万元

丧葬及抚恤费用

6万元

补助及救济费用

万元

歇工工资

万元

善后处理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万元

事故赔偿费用

207万元

现场抢救费用

清理现场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万元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万元

总计(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 (小写):225万元